眾多研究數據表明,許多含氟聚合物并不具備顯著的生物可利用性和遷移性,即它們不易被生物體吸收或在環境中遷移,同時也不具備顯著的毒性,對人類健康和環境不構成重大風險。那么,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CED)針對 PFAS 定義的“一刀切”做法,合理嗎?
來源:榮格 作者:寧豪
PFAS(per-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),即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,是一系列非天然人工合成含氟有機化合物。近年來,PFAS 因其優異的化學性能,被廣泛應用于不粘鍋、食品包裝、電子元器件等多個領域。然而,隨著 PFAS 的持久性、遷移性和生物累積性帶來的環境和健康風險逐漸顯現,從工業生產排放到最終的廢棄物,PFAS 都有可能對空氣、土壤、水質造成污染,并且由于人體難以代謝這類物質,所以 PFAS 的蓄積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,因而全球范圍內對其的管控措施日益加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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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、PFAS 的定義及限制提案進展
含氟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,但并非所有成員都隸屬于 PFAS 這一類別。PFAS 的定義隨時間與社會需求的變化而不斷演進,不同組織在不同時期均給出了各自的解讀。目前,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ECD)給出了一個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新定義:PFAS 指的是任何分子結構中包含至少一個全氟甲基(-CF?)或全氟亞甲基(-CF?-)基團,且這些碳原子上不連接氫(H)、氯(Cl)、溴(Br)、碘(I)原子的物質。這一通用定義下,PFAS 家族迅速膨脹至包含上萬種含氟物質,其范圍之廣,涵蓋了從早已受到嚴格監管的 PFOA(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)、PFOS(全氟辛烷磺酰基類化合物)和 PFHxS 類(全氟已基磺酸及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),到氟碳化合物(如 HFCs、HFOs、HFEs 等)、含氟聚合物、全氟醚、全氟聚醚以及眾多其他含氟化學品的廣泛成員。
在 2023 年,歐盟德國、丹麥、荷蘭、挪威和瑞典五國基于三年的研究和風險評估,共同根據 REACH 法規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 提交了 PFAS 限制提案。這份提案的覆蓋上萬種含氟化合物,不僅觸及了食品接觸材料、化妝品、玩具等日常生活用品,還深入到了電子、紡織、家具等工業制造領域。然而,如此廣泛限制措施,其影響亦不容忽視。它將在社會經濟層面引發連鎖反應,對生產鏈、供應鏈乃至整個行業生態造成深遠影響。據悉,在該提案的公開咨詢期間,ECHA 收到了 5000 多條的建議。目前 ECHA 的科學委員會和相關負責人正在對提案評估階段,并加速更新 PFAS 法規。
02、已被管控的 PFAS 及其管控政策
2001 年 5 月 22 日,國際社會達成了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》(簡稱“POPs 公約”),決定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采取全球行動。POPs 公約是目前唯一生效的全球性 PFAS 管控公約,其對 PFOA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、PFOS 及其衍生物、PFHx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管控已經生效。其中 PFOA 類、PFOS 類、PFHxS 類等三類物質既是 PFAS 物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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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 POPs 法規((EU)2019/1021)及其修訂法規(EU)2020/784 將全氟辛烷磺酸(PFOS)及其衍生物,全氟辛酸(PFOA)及其鹽和全氟辛酸(PFOA)相關物質納入附錄I禁用物質清單。REACH 法規高度關注物質候選清單(SVHC)中有多種 PFAS 物質,包括全氟辛酸(PFOA),全氟壬酸及其鈉鹽和銨鹽,全氟癸酸(PFDA)及其鈉鹽和銨鹽,全氟丁烷磺酸(PFBS)及其鹽等物質。在歐盟REACH法規((EC)No 1907/2006)附錄 XVII 中限制全氟羧酸(C9-C14 PFCAs)及其鹽類和 C9-C14 PFCAs 相關物質。
加拿大《禁止特定有害物質法規》(SOR/2012-285,及其修訂法規SOR/2016-252)限制 PFOA、其鹽類及其前驅體,長鏈全氟羧酸、其鹽類及其前驅體(LC-PFCAs),PFOS、其鹽類及其前驅體的使用。
2021 年 6 月 28 日,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發布了《有毒物質控制法 TSCA》第 8(a)(7)節對 PFAS 進行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的擬議通知。
中國在 2019 年 3 月 11 日生態環境部發布《關于禁止生產、流通、使用和進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公告》,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,禁止 PFOS 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F)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產、流通、使用和進出口。2021 年 10 月,生態環境部發布《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(征求意見稿)》,對 PFOA 的管控措施進行公開征求意見,管控措施以 POPs 公約第六修正案為標準。禁止 PFHxS 類生產、加工使用和進出口,對 PFOA 類、PFOS 類嚴格限制用途,除特定用途豁免外。
03、當前政策對國內含氟聚合物的影響
PFOA 作為一種高效的表面活性劑和加工助劑,在含氟聚合物的生產過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。它不僅能夠顯著提升產品的防水、防油、防污等性能,還促進了生產流程的優化和效率的提升。然而,隨著全球對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意識的增強,PFOA 等有害物質的限制政策日益嚴格,這一變化不僅直接沖擊了 PFOA 生產企業,更對含氟聚合物生產及加工企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。

隨著 PFOA 等產品的限制,除了對 PFOA 生產企業有影響外,對含氟聚合物生產及加工企業存在影響。如用于不粘涂層、環保除塵布袋、線纜等使用的 PTFE,鋰電池粘結劑、建筑用涂料、太陽能背板的 PVDF,管道/閥門/容器的防腐襯里的 FEP,植物膠黏劑的氟橡膠等含氟聚合物中均不得添加 PFOA。對于此類非豁免用途的產品,檢測氟聚合物或制品中 PFOA 殘留是否超標,作為判斷依據之一。
面對這一挑戰,含氟聚合物生產及加工企業需積極尋求替代方案,研發并應用不含 PFOA 的助劑和技術,以維持產品的性能優勢并滿足市場需求。同時,企業還需加強與上下游產業鏈的合作,共同推動整個行業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。通過技術創新、產業升級和市場拓展,企業可以在應對 PFOA 限制的同時,實現自身的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。
04、PFAS 提案對國內含氟聚合物的影響
在歐盟最新的 PFAS 提案框架下,PTFE、PVDF、ETFE、PFA、FKM、FEP 等一系列廣泛應用的含氟聚合物納入管控范圍,無疑在全球范圍內引發了強烈的反響,這些材料對眾多行業而言至關重要,如醫療技術與制藥、化學加工、機械、建筑、汽車與電動車、航空航天及半導體等行業。如此廣泛的行業應用背景之下,PFAS 提案的全面禁止無疑將對含氟聚合物行業造成巨大的沖擊,可能導致供應鏈中斷、生產成本激增、技術創新受阻,并最終影響到終端產品的性能、成本和可獲取性,對全球經濟和社會福祉產生連鎖反應。
另一方面,關于含氟聚合物是否應全面納入 PFAS 管控的討論也引發了科學界的關注。眾多研究數據表明,許多含氟聚合物并不具備顯著的生物可利用性和遷移性,即它們不易被生物體吸收或在環境中遷移,同時也不具備顯著的毒性,對人類健康和環境不構成重大風險。這一觀點挑戰了PFAS提案中采用 OCED 定義的“一刀切”做法,呼吁對于 PFAS 的監管應當更加精準、科學,避免不必要的行業負擔和經濟損失。
因此,在推動 PFAS 監管的同時,應充分考慮不同含氟聚合物的具體特性、用途及其環境影響評估結果,采取有針對性的、基于科學證據的監管措施。這既是對環境保護負責,也是保障經濟健康發展、維護行業創新和就業穩定的必要之舉。未來,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和監管政策的不斷完善,我們有理由相信能夠找到更加合理、有效的 PFAS 管理方案,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。
轉自——榮格塑料工業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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